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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发云南省农普办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普查现场登记工作的通知

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17-03-13    作者:    点击:[]次



各县市农业普查办公室:

为认真做好我州农业普查现场入户登记工作,及时纠正普查登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普查登记对象录入资料质量及录入进度。现将云南省农普办《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普查现场登记工作的通知》(云农普办发〔2017〕1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云南省农普办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普查现场登记工作的通知

附件

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普查现场登记工作的

通 知

云农普办发〔2017〕10号

各州、市农业普查办公室:

省农普办在近期农业普查督导检查中发现各地存在数据上报进度不平衡和普查指标项目错填漏报等影响普查数据质量的问题。针对目前全省农业普查工作中普遍存在这些问题,各地要高度重视农业普查现场登记工作的组织与督导,加强对已经上报普查数据的审核,加快普查数据上报进度,以普查数据质量为重点,以存在的问题为导向,高质量按时完成农业普查现场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督导检查力度

各地要继续加强督导检查工作,对上报数据进度缓慢、工作组织不力和数据审核问题较多的地区进行督导检查,督促这些地区加大工作组织实施力度,指导解决现场登记中存在的问题,推动农业普查入户登记和数据上报工作加快进度。同时检查有关确保普查数据真实、防止人为干扰普查数据和加大普查宣传动员等措施的落实情况,确保普查登记100%入户、普查方案执行到位和普查数据真实可靠。

二、采取措施切实提高普查数据质量

(一)加强重点数据的复核工作。各地要严格按照普查方案和普查员手册的要求加强数据审核工作,重点对家庭和单位的基本情况、耕地园地林地的经营和流转情况、主要农作物播种面积和产量、畜禽存出栏和农林牧渔服务业经营收支情况等指标数据和其他奇异值加强审核,要在核实无误、审核通过后才能上传数据处理平台。

(二)高度重视数据处理平台在线审核工作。各级普查机构要立即开展对已经上报数据处理平台的普查数据在线审核工作。各地要安排业务骨干实时掌握上报数据质量,重点检查指标数据的平衡关系和逻辑关系、数据奇异值和指标属性的一致性,及时将发现的差错和问题反馈给下级普查机构进行核实并修正。对发现影响普查结果的系统性差错和问题较多的地区,要进行再入户访问,据实更正。

(三)立即开展普查数据质量复查工作。各级普查机构要按照《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现场登记数据质量控制办法》(国农普办字〔2016〕28号)的规定,组织工作组立即开展普查数据质量复查工作,并形成专题报告报省农普办。重点做好开展农作物面积遥感测量普查区的数据质量复查工作。对复查工作中发现问题较多的地区,要立即采取措施加以整改,确保普查对象不重不漏,普查数据真实、完整和符合逻辑,落实现场登记阶段各个环节全过程的数据质量控制。

(四)深入推进查漏补缺工作。各地要在清查摸底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判定筛选出农业普查的登记对象,深入推进查漏补缺工作。要重点做好规模农业经营户的标准认定工作,对普通农户进行条件再筛选,必要时可对较大农业经营规模的农户进行再访问,通过各类农产品的销售核算,精准判定登记对象。要继续做好农业经营单位中“空壳”合作社的登记工作,采取“自上而下”,“上下联动”的方法,确保不遗漏一个单位。

三、做好乡镇、行政村普查表报送工作

各地要在4月1日启动乡镇和行政村普查表报送工作,并在4底前完成乡镇和行政村联网直报工作。要充分运用部门基础数据清理整顿的成果,及时收集各部门年报数据。要严格按照普查方案,做到“应普尽普”。要加强对乡镇和行政村普查表的数据质量审核。

四、做好普查先进人物和先进事迹宣传工作

农业普查工作最重要的力量和财富是基层的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各地要大力宣传农业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敬业奉献先进人物和先进事迹。农业普查工作离不开千千万万的登记对象,各地要深入挖掘登记对象如实提供普查资料和配合做好现场登记工作的典型事例,全面真实展现普查工作实景,讲好农业普查故事,传递正能量。

五、做好现场登记工作的各项保障工作

(一)继续做好现场登记各项技术支持工作。各地要执行重大情况报告和值班制度,及时解决各地数据采集上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农业普查现场登记工作顺利进行。

(二)做好“两员”报酬落实及发放工作。各级农普办要积极与财政部门协调沟通,按照普查经费预算和支出的相关规定,统筹工作量和工作进度,及时拨付“两员”报酬,调动和发挥广大基层普查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保障“两员”队伍的稳定。

六、加强执法检查力度

各地要严格按照《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农业普查执法确保普查数据质量的通知》(国农普办字〔2016〕29号)要求,指定专人受理农业普查违法行为举报电话,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线索,坚决纠正普查登记不入户和不如实登记等违法行为。建立违法行为受理、调查、处理机制,严肃查处农业普查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依法普查、据实普查,为农业普查保驾护航。

七、其他事项

(一)各地在3月20日前要完成数据上报工作。

(二)各地在3月31日前要完成数据处理平台数据审核工作。

                                                                          云南省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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