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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统计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索 引 号:115323000151676045-/2018-0530028 公文目录: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发文日期:2023-09-07 主 题 词: 文  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2023-09-07 发布机构:楚雄州统计局 标      题:楚雄州统计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楚雄州统计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切实做好州统计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本局业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总体要求

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二、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主体

楚雄州统计局对局制作以及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并保存的政府信息进行公开。

三、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内容

(一)本局发展规划及有关重大决策的情况;

(二)本局发布的与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措施;

(三)本局的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及办事指南;

(四)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拔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五)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的示范文本等;

(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四、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要求

(一)各科室中心应明确职责,指定人员,落实责任,把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二)各科室中心应当将需要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上报办公室并通过政务公开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三)本局相关信息在公开发布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四)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州保密部门确定。对于涉密以及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五)对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五、本制度由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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