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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统计局权责清单

索 引 号:115323000151676045-/2018-0709003 公文目录:权责清单 发文日期:2023-09-07 主 题 词: 文  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2023-09-07 发布机构:楚雄州统计局 标      题:楚雄州统计局权责清单



楚雄州统计局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汇总表

部门(盖章):楚雄州统计局

部门负责人(签字):戴凤玲

填表日期:2018年6月23日

经梳理,本部门行政职权共计5类,共计24

其中:

1.行政许可1项

2.行政处罚16项

3.行政强制0项

4.行政征收0项

5.行政给付0项

6.行政检查1项

7.行政确认0项

8.行政奖励3项

9.行政裁决0项

10.其他行政职权3项

审核人(签字): 戴凤玲 填报人(签字): 彭毓华 联系电话: 3389600

楚雄州统计局(部门或单位)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许可类)

序号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职权

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备注

楚雄州统计局

民间统计调查活动审批

《云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企业事业组织及个人进行民间统计调查的,按照下列规定报批:

(一)在两个以上地、州、市范围内调查的,报省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二)在两个以上县范围内调查的,报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统计机构审批;

(三)在一个县范围内调查的,报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四)省外的组织、个人在本省进行统计调查的,报省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五)境外的组织、个人在本省进行统计调查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1、收到申请材料后,受理部门对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看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材料是否齐全规范。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或材料不完整、规范的,要求申请单位按照要求重新报送材料。

2、对符合调查项目审批的项目必须进行立项可行性审查,对不预立项的项目不预受理。

3、对受理的统计调查项目提交统计调查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处(中心)进行指标、计算口径、统计标准、规范性等的审查。拟同意开展的,提请分管局领导审查,重要和复杂的调查项目报局长审批。

4、局领导审批同意的项目,由项目办相关处室草拟批复决定书报领导签发。

5、印发统计调查活动项目审批决定书,以纸介质方式送达申请单位。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而进行楚雄州民间统计调查活动审批的;

2.擅自篡改、毁弃实施登记保存行政强制措施相关证据和资料的;

3.违反法定的监督检查程序的;

4.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滥用职权,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云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企业事业组织及个人进行民间统计调查的,不按照下列规定报批的:

(一)在两个以上地、州、市范围内调查的,不报省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二)在两个以上县范围内调查的,不报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统计机构审批;

(三)在一个县范围内调查的,不报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四)省外的组织、个人在本省进行统计调查的,不报省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五)境外的组织、个人在本省进行统计调查的,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州统计局统计制度法规科,电话号码:(0878)3389600,地址:楚雄市鹿城东路281号楚雄州政府公务中心东片区楚雄州统计局;

2.纪检监察投诉:州纪委驻州财政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8)3131869;

3.信函投诉:州纪委驻州财政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8)3131869,邮政编码:675000;

4.网站、邮箱:楚雄州统计局门户网站(http://www.cxtj.gov.cn)电子邮箱:cxtjfgk@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或云南省统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楚雄州统计局(部门或单位)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

序号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职权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备注

1

楚雄州统计局

对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以处分;(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州统计局主管局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主管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统计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统计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统计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统计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统计执法检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9号)第四十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州统计局统计制度法规科,电话号码:(0878)3389600,地址:楚雄市鹿城东路281号楚雄州政府公务中心东片区楚雄州统计局;

2.纪检监察投诉:州纪委驻州财政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8)3131869;

3.信函投诉:州纪委驻州财政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8)3131869,邮政编码:675000;

4.网站、邮箱:楚雄州统计局门户网站(http://www.cxtj.gov.cn)电子邮箱:cxtjfgk@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或云南省统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楚雄州统计局

对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以处分;(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州统计局主管局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主管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统计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统计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统计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统计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统计执法检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9号)第四十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州统计局统计制度法规科,电话号码:(0878)3389600,地址:楚雄市鹿城东路281号楚雄州政府公务中心东片区楚雄州统计局;

2.纪检监察投诉:州纪委驻州财政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8)3131869;

3.信函投诉:州纪委驻州财政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8)3131869,邮政编码:675000;

4.网站、邮箱:楚雄州统计局门户网站(http://www.cxtj.gov.cn)电子邮箱:cxtjfgk@127.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或云南省统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

楚雄州统计局

对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以处分;(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州统计局主管局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主管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统计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统计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统计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统计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统计执法检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9号)第四十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州统计局统计制度法规科,电话号码:(0878)3389600,地址:楚雄市鹿城东路281号楚雄州政府公务中心东片区楚雄州统计局;

2.纪检监察投诉:州纪委驻州财政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8)3131869;

3.信函投诉:州纪委驻州财政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8)3131869,邮政编码:675000;

4.网站、邮箱:楚雄州统计局门户网站(http://www.cxtj.gov.cn)电子邮箱:cxtjfgk@128.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或云南省统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

楚雄州统计局

对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以处分;(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州统计局主管局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主管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统计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统计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统计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统计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统计执法检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9号)第四十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州统计局统计制度法规科,电话号码:(0878)3389600,地址:楚雄市鹿城东路281号楚雄州政府公务中心东片区楚雄州统计局;

2.纪检监察投诉:州纪委驻州财政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8)3131869;

3.信函投诉:州纪委驻州财政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8)3131869,邮政编码:675000;

4.网站、邮箱:楚雄州统计局门户网站(http://www.cxtj.gov.cn)电子邮箱:cxtjfgk@129.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或云南省统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

楚雄州统计局

对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以处分;(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州统计局主管局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主管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统计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统计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统计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统计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统计执法检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9号)第四十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州统计局统计制度法规科,电话号码:(0878)3389600,地址:楚雄市鹿城东路281号楚雄州政府公务中心东片区楚雄州统计局;

2.纪检监察投诉:州纪委驻州财政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8)3131869;

3.信函投诉:州纪委驻州财政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8)3131869,邮政编码:675000;

4.网站、邮箱:楚雄州统计局门户网站(http://www.cxtj.gov.cn)电子邮箱:cxtjfgk@130.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或云南省统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

楚雄州统计局

对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州统计局主管局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主管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统计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统计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统计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统计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统计执法检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9号)第四十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州统计局统计制度法规科,电话号码:(0878)3389600,地址:楚雄市鹿城东路281号楚雄州政府公务中心东片区楚雄州统计局;

2.纪检监察投诉:州纪委驻州财政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8)3131869;

3.信函投诉:州纪委驻州财政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8)3131869,邮政编码:675000;

4.网站、邮箱:楚雄州统计局门户网站(http://www.cxtj.gov.cn)电子邮箱:cxtjfgk@131.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或云南省统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

楚雄州统计局

对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15号)第三十六条:“经济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一)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企业事业组织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个体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州统计局主管局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主管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统计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统计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统计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统计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统计执法检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9号)第四十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州统计局统计制度法规科,电话号码:(0878)3389600,地址:楚雄市鹿城东路281号楚雄州政府公务中心东片区楚雄州统计局;

2.纪检监察投诉:州纪委驻州财政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8)3131869;

3.信函投诉:州纪委驻州财政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8)3131869,邮政编码:675000;

4.网站、邮箱:楚雄州统计局门户网站(http://www.cxtj.gov.cn)电子邮箱:cxtjfgk@132.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或云南省统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8

楚雄州统计局

对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15号)第三十六条:“经济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企业事业组织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个体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州统计局主管局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主管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统计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统计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统计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统计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统计执法检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9号)第四十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州统计局统计制度法规科,电话号码:(0878)3389600,地址:楚雄市鹿城东路281号楚雄州政府公务中心东片区楚雄州统计局;

2.纪检监察投诉:州纪委驻州财政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8)3131869;

3.信函投诉:州纪委驻州财政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8)3131869,邮政编码:675000;

4.网站、邮箱:楚雄州统计局门户网站(http://www.cxtj.gov.cn)电子邮箱:cxtjfgk@13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或云南省统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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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统计局

对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15号)第三十六条:“经济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三)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企业事业组织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个体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州统计局主管局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主管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统计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统计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统计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统计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统计执法检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9号)第四十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州统计局统计制度法规科,电话号码:(0878)3389600,地址:楚雄市鹿城东路281号楚雄州政府公务中心东片区楚雄州统计局;

2.纪检监察投诉:州纪委驻州财政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8)3131869;

3.信函投诉:州纪委驻州财政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8)3131869,邮政编码:675000;

4.网站、邮箱:楚雄州统计局门户网站(http://www.cxtj.gov.cn)电子邮箱:cxtjfgk@134.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或云南省统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0

楚雄州统计局

对农业普查对象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73号)第三十九条:“农业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一)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农业生产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州统计局主管局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统计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统计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统计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统计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统计执法检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9号)第四十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州统计局统计制度法规科,电话号码:(0878)3389600,地址:楚雄市鹿城东路281号楚雄州政府公务中心东片区楚雄州统计局;

2.纪检监察投诉:州纪委驻州财政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8)3131869;

3.信函投诉:州纪委驻州财政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8)3131869,邮政编码:675000;

4.网站、邮箱:楚雄州统计局门户网站(http://www.cxtj.gov.cn)电子邮箱:cxtjfgk@135.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或云南省统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1

楚雄州统计局

对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73号)第三十九条:“农业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的;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农业生产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州统计局主管局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统计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统计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统计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统计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统计执法检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9号)第四十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州统计局统计制度法规科,电话号码:(0878)3389600,地址:楚雄市鹿城东路281号楚雄州政府公务中心东片区楚雄州统计局;

2.纪检监察投诉:州纪委驻州财政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8)3131869;

3.信函投诉:州纪委驻州财政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8)3131869,邮政编码:675000;

4.网站、邮箱:楚雄州统计局门户网站(http://www.cxtj.gov.cn)电子邮箱:cxtjfgk@13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或云南省统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2

楚雄州统计局

对未按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73号)第三十九条:“农业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三)未按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农业生产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州统计局主管局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统计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统计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统计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统计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统计执法检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9号)第四十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州统计局统计制度法规科,电话号码:(0878)3389600,地址:楚雄市鹿城东路281号楚雄州政府公务中心东片区楚雄州统计局;

2.纪检监察投诉:州纪委驻州财政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8)3131869;

3.信函投诉:州纪委驻州财政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8)3131869,邮政编码:675000;

4.网站、邮箱:楚雄州统计局门户网站(http://www.cxtj.gov.cn)电子邮箱:cxtjfgk@137.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或云南省统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3

楚雄州统计局

对拒绝、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73号)第三十九条:“农业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四)拒绝、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的;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农业生产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州统计局主管局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统计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统计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统计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统计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统计执法检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9号)第四十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州统计局统计制度法规科,电话号码:(0878)3389600,地址:楚雄市鹿城东路281号楚雄州政府公务中心东片区楚雄州统计局;

2.纪检监察投诉:州纪委驻州财政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8)3131869;

3.信函投诉:州纪委驻州财政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8)3131869,邮政编码:675000;

4.网站、邮箱:楚雄州统计局门户网站(http://www.cxtj.gov.cn)电子邮箱:cxtjfgk@138.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或云南省统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4

楚雄州统计局

对在接受农业普查执法检查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73号)第三十九条:“农业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五)在接受农业普查执法检查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农业生产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州统计局主管局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统计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统计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统计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统计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统计执法检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9号)第四十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州统计局统计制度法规科,电话号码:(0878)3389600,地址:楚雄市鹿城东路281号楚雄州政府公务中心东片区楚雄州统计局;

2.纪检监察投诉:州纪委驻州财政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8)3131869;

3.信函投诉:州纪委驻州财政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8)3131869,邮政编码:675000;

4.网站、邮箱:楚雄州统计局门户网站(http://www.cxtj.gov.cn)电子邮箱:cxtjfgk@139.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或云南省统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5

楚雄州统计局

对伪造、变造或者冒用《国家统计调查证》行为的处罚

部门规章:《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11号)第十二条:“任何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发生前款违法行为的,还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发生前款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还可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但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还可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有关责任人员,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还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或者有关责任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州统计局主管局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主管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统计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统计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统计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统计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统计执法检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9号)第四十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州统计局统计制度法规科,电话号码:(0878)3389600,地址:楚雄市鹿城东路281号楚雄州政府公务中心东片区楚雄州统计局;

2.纪检监察投诉:州纪委驻州财政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8)3131869;

3.信函投诉:州纪委驻州财政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8)3131869,邮政编码:675000;

4.网站、邮箱:楚雄州统计局门户网站(http://www.cxtj.gov.cn)电子邮箱:cxtjfgk@144.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或云南省统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6

楚雄州统计局

对利用统计调查损害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处罚

《云南省统计管理条例》(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8号)第二十五条:“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或者有关责任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州统计局主管局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主管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统计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统计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统计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统计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统计执法检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9号)第四十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州统计局统计制度法规科,电话号码:(0878)3389600,地址:楚雄市鹿城东路281号楚雄州政府公务中心东片区楚雄州统计局;

2.纪检监察投诉:州纪委驻州财政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8)3131869;

3.信函投诉:州纪委驻州财政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8)3131869,邮政编码:675000;

4.网站、邮箱:楚雄州统计局门户网站(http://www.cxtj.gov.cn)电子邮箱:cxtjfgk@145.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或云南省统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楚雄州统计局(部门或单位)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强制类)

序号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职权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备注

1

楚雄州统计局

楚雄州统计局(部门或单位)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征收类)

序号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职权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备注

楚雄州统计局

楚雄州统计局(部门或单位)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给付类)

序号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职权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备注

楚雄州统计局

楚雄州统计局(部门或单位)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检查类)

序号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职权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备注

1

楚雄州统计局

统计执法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三条:“国家统计局组织管理全国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

部门规章:《统计执法检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9号)第二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各级调查队是统计执法检查机关,负责监督检查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实施,依法查处违反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行为。

第十七条: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和检察人员具有下列职权:

(一)依法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被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

(二)要求被检查对象提供与检查事项有关的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资料,进入被检查对象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的数据录入、处理系统检查有关资料;

(三)进入被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及货物存放地进行实地检查、核对;

(四)经统计执法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被检查对象的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五)就与统计执法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统计人员、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

(六)对与统计违法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和复制;

(七)要求被检查对象将有关资料送至指定地点接受检查。

1.检查责任:定期不定期根据统计数据质量情况或举报提供的线索对行政区域内涉嫌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行为进行核查;

2.处置责任:作出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取消荣誉称号,追缴获得的物质利益,撤销晋升职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网上公示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中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个人,移送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进行跟踪监测;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查实证据即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等处理措施的或擅自改变统计违法行为处罚、处分种类、幅度的;

2.检查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致使被检查单位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四十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州统计局统计制度法规科,电话号码:(0878)3389600,地址:楚雄市鹿城东路281号楚雄州政府公务中心东片区楚雄州统计局;

2.纪检监察投诉:州纪委驻州财政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8)3131869;

3.信函投诉:州纪委驻州财政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8)3131869,邮政编码:675000;

4.网站、邮箱:楚雄州统计局门户网站(http://www.cxtj.gov.cn)电子邮箱:cxtjfgk@126.com

楚雄州统计局(部门或单位)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确认类)

序号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职权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备注

楚雄州统计局

楚雄州统计局(部门或单位)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奖励类)

序号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职权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备注

1

楚雄州统计局

对检举统计工作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有功的单位或个人的奖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八条:“统计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对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3号)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各部门、各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依照国家或者企业事业组织的规定,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统计人员或者集体,定期评比,给予奖励:(一)在改革和完善统计制度、统计方法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二)在完成规定的统计调查任务,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三)在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方面,有所创新,取得重要成绩的;(四)在运用和推广现代信息技术方面,取得显著效果的;(五)在改进统计教育和统计专业培训,进行统计科学研究,提高统计科学水平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六)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同违反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七)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行为有功的。奖励分为:通令嘉奖、记功、记大功、晋级、升职、授予荣誉称号,并可以发给奖品、奖金。奖金按照国家或者企业事业组织的规定在有关经费中开支。”

1.制定方案责任:按相关规定,事先依法制定科学合理的定期评比奖励工作方案,对奖励条件、对象、奖品、奖金和程序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并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2.定期评比奖励责任:严格按照事先制定的方案定期进行汇总评比,认真核实奖励对象是否符合奖励条件,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奖励。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严格按照奖励条件进行评比的;

2.未按规定对奖励情况进行公示的;

3.向获奖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4.在奖励过程中,有索取或者接受企业财物、谋取个人利益等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州统计局统计制度法规科,电话号码:(0878)3389600,地址:楚雄市鹿城东路281号楚雄州政府公务中心东片区楚雄州统计局;

2.纪检监察投诉:州纪委驻州财政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8)3131869;

3.信函投诉:州纪委驻州财政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8)3131869,邮政编码:675000;

4.网站、邮箱:楚雄州统计局门户网站(http://www.cxtj.gov.cn)电子邮箱:cxtjfgk@127.com。

2

楚雄州统计局

对在全国经济普查活动中贡献突出以及对普查活动中违法行为举报有功的人员的奖励

行政法规:《全国经济普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5号)第三十四条:“对在经济普查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由各级经济普查机构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三十七条:“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对经济普查中单位和个人违法行为的检举和监督,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1.制定方案责任:按相关规定,事先依法制定科学合理的定期评比奖励工作方案,对奖励条件、对象、奖品、奖金和程序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并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2.定期评比奖励责任:严格按照事先制定的方案定期进行汇总评比,认真核实奖励对象是否符合奖励条件,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奖励。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严格按照奖励条件进行评比的;

2.未按规定对奖励情况进行公示的;

3.向获奖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4.在奖励过程中,有索取或者接受企业财物、谋取个人利益等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州统计局统计制度法规科,电话号码:(0878)3389600,地址:楚雄市鹿城东路281号楚雄州政府公务中心东片区楚雄州统计局;

2.纪检监察投诉:州纪委驻州财政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8)3131869;

3.信函投诉:州纪委驻州财政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8)3131869,邮政编码:675000;

4.网站、邮箱:楚雄州统计局门户网站(http://www.cxtj.gov.cn)电子邮箱:cxtjfgk@128.com。

保留

3

楚雄州统计局

对在全国农业普查活动中贡献突出以及对普查活动中违法行为举报有功的人员的奖励

行政法规:《全国农业普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3号)第三十六条:“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第四十一条:“普查办公室应当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受社会各界对农业普查违法行为的检举和监督,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1.制定方案责任:按相关规定,事先依法制定科学合理的定期评比奖励工作方案,对奖励条件、对象、奖品、奖金和程序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并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2.定期评比奖励责任:严格按照事先制定的方案定期进行汇总评比,认真核实奖励对象是否符合奖励条件,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奖励。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严格按照奖励条件进行评比的;

2.未按规定对奖励情况进行公示的;

3.向获奖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4.在奖励过程中,有索取或者接受企业财物、谋取个人利益等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州统计局统计制度法规科,电话号码:(0878)3389600,地址:楚雄市鹿城东路281号楚雄州政府公务中心东片区楚雄州统计局;

2.纪检监察投诉:州纪委驻州财政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8)3131869;

3.信函投诉:州纪委驻州财政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8)3131869,邮政编码:675000;

4.网站、邮箱:楚雄州统计局门户网站(http://www.cxtj.gov.cn)电子邮箱:cxtjfgk@129.com。

.

保留

楚雄州统计局(部门或单位)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裁决类)

序号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职权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备注

楚雄州统计局

楚雄州统计局(部门或单位)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其他行政职权类)

序号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职权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备注

1

楚雄州统计局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一条“ 统计调查项目包括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和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国家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全国性基本情况的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专业性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地方性统计调查项目。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应当明确分工,互相衔接,不得重复。”

第十二条:"第三款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其中,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由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1、收到申请材料后,受理部门对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看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材料是否齐全规范。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或材料不完整、规范的,要求申请单位按照要求重新报送材料。

2、对经常性统计调查项目必须进行立项可行性审查,对不预立项的项目不预受理。

3、对受理的统计调查项目提交统计调查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处(中心)进行指标、计算口径、统计标准、规范性等的审查。拟同意开展的,提请分管局领导审查,重要和复杂的调查项目报局长审批。

4、局领导审批同意的项目,由项目办相关处室草拟批复决定书报领导签发。

5、印发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决定书,以纸介质方式送达申请单位。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而进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的;

2.擅自篡改、毁弃实施登记保存行政强制措施相关证据和资料的;

3.违反法定的监督检查程序的;

4.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滥用职权,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五条 “统计调查表应当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等标志。对未标明前款规定的标志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统计调查表,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依法责令停止有关统计调查活动。”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一)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的。”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州统计局统计制度法规科,电话号码:(0878)3389600,地址:楚雄市鹿城东路281号楚雄州政府公务中心东片区楚雄州统计局;

2.纪检监察投诉:州纪委驻州财政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8)3131869;

3.信函投诉:州纪委驻州财政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8)3131869,邮政编码:675000;

4.网站、邮箱:楚雄州统计局门户网站(http://www.cxtj.gov.cn)电子邮箱:cxtjfgk@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或云南省统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楚雄州统计局

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第六条:“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1.统计调查阶段责任:按照法律、法规和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实施统计调查,要求统计调查对象如实提供、报送有关资料,以获取所需的统计资料;

2.统计报告阶段责任:将统计调查所取得的资料加以整理、分析,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提出统计报告;

3.统计监督阶段责任:根据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的结果,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预测、预警,对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4.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法律、法规和统计调查制度规定,擅自组织实施政府统计调查的;

2.在合法开展的政府统计调查中非法收集统计资料,损害调查对象合法权益的;

3.在统计调查中,泄露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照成重大损失的;

4.违反规定,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内容的;

5.在数据加工整理中弄虚作假的;

6.因监督不力,造成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严重统计违法行为的;

7.违法公布统计资料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州统计局统计制度法规科,电话号码:(0878)3389600,地址:楚雄市鹿城东路281号楚雄州政府公务中心东片区楚雄州统计局;

2.纪检监察投诉:州纪委驻州财政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8)3131869;

3.信函投诉:州纪委驻州财政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8)3131869,邮政编码:675000;

4.网站、邮箱:楚雄州统计局门户网站(http://www.cxtj.gov.cn)电子邮箱:cxtjfgk@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或云南省统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

楚雄州统计局

对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的信息通过公众网站向社会进行公示

规范性文件:《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国家统计局2014年第3号公告)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是指在依法开展的政府统计调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一)编造虚假统计数据;(二)虚报、瞒报统计数据数额较大或者虚报率、瞒报率较高;(三)有其他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第三条:“对依法认定的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政府统计机构应当通过中国统计信息网,向社会公示失信企业信息。公示的失信企业信息包括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统计违法行为、依法处理情况等。”

1.公示前初审:执法总队对结案案件依照严重失信企业认定基准进行公示前初审,确认其是否符合公示条件;

2.复核:政策法规处对初步审核拟公示的案件进行复核,报分管局领导审批;

3.公示:分管局领导核准后,于5个工作日内在省统计局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期限为1年;

4.依申请提前移除信息:在公示期间,企业认真整改到位,经企业申请,经核实并经分管局领导核准同意,从公示网站提前移除失信企业信息,但公示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

5.延长公示期限:企业整改不到位或者在公示期间再次发现企业有统计违法行为的,公示期限延长至2年;

6.到期移除信息:对到期的失信企业信息应及时从网站专栏中予以移除,并进行登记;

7.结案:建立公示台账,加强痕迹管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或违反严重失信企业认定基准决定对企业实施有关信息公示的;

2.公示的失信企业信息不准确的;

3.违反法定的信息公示程序的;

4.公示期间超过法定时限的;

5.在统计违法行为检查及决定公示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统计执法检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9号)第四十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州统计局统计制度法规科,电话号码:(0878)3389600,地址:楚雄市鹿城东路281号楚雄州政府公务中心东片区楚雄州统计局;

2.纪检监察投诉:州纪委驻州财政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8)3131869;

3.信函投诉:州纪委驻州财政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8)3131869,邮政编码:675000;

4.网站、邮箱:楚雄州统计局门户网站(http://www.cxtj.gov.cn)电子邮箱:cxtjfgk@127.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或云南省统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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