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数据公报
(第四号)
农民生活条件
楚雄州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楚雄州统计局
2018年8月21日
楚雄州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对529686户农户的生活条件进行了调查。现将主要结果公布如下:
一、住房
2016年末,99.8%的农户拥有自己的住房。其中,拥有1处住房的482814户,占91.2%;拥有2处住房的44265户,占8.4%;拥有3处及以上住房的1545户,占0.3%;拥有商品房的24257户,占4.6%。
农户住房主要为砖(石)木结构和砖混。住房为钢筋混凝土结构的23703户,占4.5%;砖混结构的158670户,占30.0%;砖(石)木结构的320170户,占60.4%;竹草土坯结构的17261户,占3.3%;其他结构的9882户,占1.9%。
表1 住房数量与结构构成
|
楚雄州 |
按拥有住房数量划分构成(%) |
|
拥有1处住房 |
91.2 |
拥有2处住房 |
8.4 |
拥有3处及以上住房 |
0.3 |
没有住房 |
0.2 |
按住房结构划分构成(%) |
|
钢筋混凝土 |
4.5 |
砖混 |
30.0 |
砖(石)木 |
60.4 |
竹草土坯 |
3.3 |
其他 |
1.9 |
拥有商品房户数(户) |
24257 |
拥有商品房农户所占比重(%) |
4.6 |
二、饮用水
227559户的饮用水为经过净化处理的自来水,占43.0%;223400户的饮用水为受保护的井水和泉水,占42.2%;58627户的饮用水为不受保护的井水和泉水,占11.1%;11233户的饮用水为江河湖泊水,占2.1%;4946户的饮用水为收集雨水,占0.9%;2586户的饮用水为桶装水,占0.5%;1335户饮用其他水源,占0.3%。
表2 按饮用水来源划分的住户构成
单位:%
|
楚雄州 |
经过净化处理的自来水 |
43.0 |
受保护的井水和泉水 |
42.2 |
不受保护的井水和泉水 |
11.1 |
江河湖泊水 |
2.1 |
收集雨水 |
0.9 |
桶装水 |
0.5 |
其他水源 |
0.3 |
三、卫生设施
使用水冲式卫生厕所的36971户,占7.0%;使用水冲式非卫生厕所的7840户,占1.5%;使用卫生旱厕的60062户,占11.3%;使用普通旱厕的391782户,占74.0%;无厕所的33031户,占6.2%。
表3 按家庭卫生设施类型分的住户构成
单位:%
|
楚雄州 |
水冲式卫生厕所 |
7.0 |
水冲式非卫生厕所 |
1.5 |
卫生旱厕 |
11.3 |
普通旱厕 |
74.0 |
无厕所 |
6.2 |
四、拥有耐用消费品情况
平均每百户拥有小汽车22.3辆,摩托车、电瓶车88.2辆,淋浴热水器62.9台,空调1.9台,电冰箱72.5台,彩色电视机102.6台,电脑10.4台,手机265.9部。
表4 主要耐用消费品拥有量
|
单位 |
楚雄州 |
小汽车 |
辆/百户 |
22.3 |
摩托车、电瓶车 |
辆/百户 |
88.2 |
淋浴热水器 |
台/百户 |
62.9 |
空调 |
台/百户 |
1.9 |
电冰箱 |
台/百户 |
72.5 |
彩色电视机 |
台/百户 |
102.6 |
按电视节目接收方式分的户比重 |
|
|
#有线电视接收 |
% |
28.5 |
卫星接收 |
% |
70.6 |
电脑 |
台/百户 |
10.4 |
手机 |
部/百户 |
265.9 |
上网手机比重 |
% |
24.3 |
注:按电视节目接收方式分的户比重是指使用不同电视节目接收方式的户占拥有彩色电视机户数的比重;上过互联网手机比重是指上过互联网手机数量占登记户拥有手机总数的比重。
五、主要生活能源
农民做饭取暖使用的能源中,主要使用柴草的396074户,占74.8%;主要使用煤的5834户,占1.1%;主要使用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6329户,占1.2%;主要使用沼气的21996户,占4.2%;主要使用电的495682户,占93.6%;主要使用太阳能的3523户,占0.7%;使用其他能源的1843户,占0.3%。
表5 主要生活能源构成
单位:%
|
楚雄州 |
柴草 |
74.8 |
煤 |
1.1 |
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 |
1.2 |
沼气 |
4.2 |
电 |
93.6 |
太阳能 |
0.7 |
其他 |
0.3 |
注:此指标每户可选两项,分项之和大于100%。
注:
1.住房:一般指有墙、顶、门、窗等结构,周围有墙,能防风避雨,供人居住的房屋。按照各地生活习惯,可供居住的窑洞、竹楼、蒙古包、帐篷、毡房、船屋等也包括在内。
2.做饭、取暖用能源:指住户在家庭炊事和取暖中使用的主要能源,包括柴草、煤、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沼气、电、太阳能,以及其他能源如牛粪等。
3.部分数据因四舍五入的原因,存在着与分项合计不等的情况。
4.部分农普公报指标与行业主管部门的数据存在差异,其主要原因是统计方法、调查时点、指标口径不一致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