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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统计局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索 引 号:115323000151676045-/2018-0530022 公文目录: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发文日期:2018-05-30 主 题 词: 文  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2018-05-30 发布机构:楚雄州统计局 标      题:楚雄州统计局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为确保准确一致地发布政府信息,保证政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局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

二、与多家单位联合共同起草生成的需对外公布的政府信息,由组织起草生成该信息的单位负责向公众公开发布,其他单位不得发布该信息。

三、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对外贸易公共信息、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需要审批的政府信息,应当及时报请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批,信息未经审批的不发布。

四、局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单位工作内容或发布后可能对其他单位工作产生影响的,应当及时向所涉及单位书面征求意见。书面回复同意的,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相应工作规程向公众公开发布信息。书面回复不同意的,应当立即指派专人与被征求意见单位进行协商解决;经协商被征求意见单位仍不同意的,应当立即报请州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协调解决。

楚雄州统计局

2017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