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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转发规范做好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公报

索 引 号:115323000151676045-/2021-0820002 公文目录:部门文件 发文日期:2021-04-15 主 题 词: 文  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2021-04-15 发布机构:楚雄州统计局 标      题:楚雄州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转发规范做好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公报



楚雄彝族自治州第七次

办公室文件

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

楚人普办发〔2021〕2号

楚雄州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转发规范做好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公报

发布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现将云南省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规范做好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公报发布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州实际,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州人普办拟于2021年5月底前以公报形式向社会发布人口普查主要数据,各县(市)随后以公报形式发布人口普查主要数据,县级是否发布普查公报由州市级普查机构决定。根据国务院人普办统一要求,州(市)、县两级原则上不召开新闻发布会。全州及各县(市)公报发布时间原则上下一级公报发布时间要晚于上一级公报发布时间。

二、各县(市)普查公报发布前,召集各县市集中审核发布内容,审核通过后各县市人普办方可择时对外发布。

三、公报发布前应加强保密管理,公报发布前不得对外使用人口普查数据。

联系人:赵霞 0878-3389592

附件:云南省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规

范做好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公报发布工作的通知》

楚雄州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4月14日

附件

云南省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转发规范做好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公报

发布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现将国务院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规范做好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公报发布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省人普办拟于2021年4月底前以公报形式向社会发布人口普查主要数据,各州(市)随后以公报形式发布人口普查主要数据,县级是否发布普查公报由州市级普查机构决定。根据国务院人普办统一要求,州(市)、县两级原则上不召开新闻发布会,州市级如确有必要召开新闻发布会需报省人普办审批,县级需报州市级人普办审批。州(市)、县公报发布时间原则上下一级公报发布时间要晚于上一级公报发布时间。

二、各州(市)普查公报发布前,应提前10个工作日报省人普办审核,报送途径为通过州(市)政府机要交换系统或者派专人报送数据光盘,严禁通过其他途径报送,审核通过后方可对外发布。县级公报应报州市级人普办审核。

三、公报发布前应加强保密管理,公报发布前不得对外使用人口普查数据。

联系人:李敏鹤0871-65108192

附件:关于规范做好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公报发布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3月17日

附件

关于规范做好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公报发布

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根据普查方案规定,国务院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初步安排拟于今年4月上旬以公报形式向社会发布人口普查主要数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要数据应于国家公报发布之后发布。为规范做好各地普查数据发布工作,现将普查公报发布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布形式。各省(区、市)应召开新闻发布会以公报形式发布人口普查主要数据。市、县两级是否发布普查公报由上一级普查机构决定,原则上不召开新闻发布会。

二、发布时间。各省(区、市)应在国家公报发布后发布本省(区、市)人口普查主要数据,发布时间最迟不得晚于4月30日。市、县公报发布时间由上一级人口普查办公室统筹安排,原则上下一级公报发布时间要晚于上一级公报发布时间。

三、发布内容。各省(区、市)可参照国家公报样式起草本地区普查公报,发布数据不得超出国家公报范围。原则上各省(区、市)不发布普查工作情况及港澳台居民和外籍人员情况相关内容。

四、统计口径。各地公报应发布常住人口数据。所用指标的统计口径与国家公报口径一致,所用数据以国家反馈的2020年普查数据为准,可与2010年普查数据作对比分析。2010年普查数据,公报发布的使用公报数据,公报未发布的使用公开出版数据。

五、公报审批。各省(区、市)普查公报发布前,应提前10个工作日通过红机传真报送国务院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对外发布。市、县公报应报上一级人口普查办公室审核。

六、数据保密。公报发布前应做好数据保密,在向政府汇报工作以及提供部门内部使用中加强保密管理,公报发布前不得对外使用。

七、宣传解读。各地要高度重视普查数据发布后的舆情应对工作,提前制定舆情应对预案,主动加强对数据变化的解读,营造积极正面的舆论氛围。

联系人:刘慧 010-68782670,李姝 010-68782673

国务院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3月12日

楚雄州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4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