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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州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的通知

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20-03-17    作者:    点击:[]次



各县(市)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计局,州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及各职能工作组:

根据《云南省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云人普办发〔2020〕3号)的通知要求,《楚雄州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经领导小组办公室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楚雄州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3月9

楚雄州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全国人口普查条例》、云南省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的通知(云人普办发〔2020〕3号),以及《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楚政通〔2020〕3号)和《楚雄州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关于成立楚雄州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通知》(楚人普组字〔2020〕2号)精神,成立楚雄州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为科学、有效地组织开展我州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楚雄州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州人口普查办公室”)是楚雄州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州人口普查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具体负责楚雄州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组织、协调和实施,研究提出需领导小组决策的建议方案,督促落实领导小组议定事项,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机构职责与分工

第三条 州人口普查办公室设在州统计局。

第四条州人口普查办公室设主任1名,常务副主任1名,副主任9名,成员19名。

第五条州人口普查办公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全面负责人口普查办公室工作。常务副主任负责州人口普查办公室日常工作。

第六条 州人口普查办公室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州人口普查办公室全体会议和工作会议,负责审签州人口普查办公室重要公文。

第七条 州人口普查办公室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并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范围内的工作;受主任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可代表州人口普查办公室参加有关活动;按程序审签州人口普查办公室有关文件。

第八条 州人口普查办公室成员协助主任、副主任工作,并受主任、副主任委托,负责处理有关方面的工作。

第九条 州人口普查办公室由23个部门组成,分别是:州统计局、州委宣传部、州发展改革委、州公安局、州财政局、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卫生健康委、州委统战部、州委网信办、州教育体育局、州民族宗教委、州民政局、州司法局、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农业农村局、州市场监管局、州广电局、州机关事务局、州外办、州政府研究室、楚雄州军分区政治工作处、武警部队楚雄支队政治工作处。

第十条州人口普查办公室下设6个工作组,分别是:综合组、业务组、宣传组、户口整顿组、数据处理组和执法检查组。

第十一条 州人口普查办公室下设工作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各工作组职责分工如下:

综合组:负责普查工作组织协调、工作进度安排、文件起草、简报编发、文件流转等工作;负责普查文件、普查资料、普查机构印章的管理;制定普查经费预算,管理普查经费开支,负责普查物资采购和管理;负责会议的会务工作和其他重要活动的后勤保障工作;负责督促检查各级普查机构有关工作落实情况,组织实施督办检查和数据质量抽查;撰写人口普查大事记;组织开展普查工作总结、先进评选和表彰工作;完成办公室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并配合其他组开展工作。

业务组:负责组织指导各级普查机构的业务工作;培训讲解普查方案和实施细则;组织实施普查综合试点和专项试点;组织指导普查区域划分及绘图,普查员选聘、培训、摸底、现场登记、事后质量抽查工作;发布普查数据公报;编辑、出版和管理普查数据;组织开展普查数据资料开发利用工作;完成办公室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并配合其他组开展工作。

宣传组:负责研究制定普查宣传工作方案,组织实施普查宣传动员工作;负责制发普查宣传品;协助新闻单位开展普查宣传工作;负责策划宣传周、宣传月等大型活动;协调普查成果发布、解读和舆情应对;负责协调利用新媒体开展普查宣传活动,更新、维护、建立人口普查网站;组织指导各级普查机构开展普查宣传工作;完成办公室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并配合其他组开展工作。

户口整顿组:负责组织、指导户口整顿相关工作;按要求提供人口基础资料;协助现场登记的相关工作。完成办公室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并配合其他组开展工作。

数据处理组:负责研究制定普查数据处理方案与实施细则;负责普查数据处理设备采购;负责指导普查区电子地图、普查数据采集和普查数据处理软件的培训和应用;负责部署普查数据处理环境;负责普查数据库的建设和管理;组织指导各级普查机构开展普查数据处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完成办公室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并配合其他组开展工作。

执法检查组:负责受理普查违法行为举报和国家转办案件的处理,转办、督办案件;依法对重大普查违法案件进行直接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编写相关法律法规培训教材;督促各级统计机构依法依规开展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执法检查工作。完成办公室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并配合其他组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州人口普查办公室与组成部门建立联络员制度。联络员具体负责本部门与州人口普查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联系与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成员单位要根据上级和同级普查机构的统一安排和部署,充分发挥部门信息平台和行政资源的优势,实施“点对点”宣传,加强宣传动员,广泛宣传普查法律法规、普查知识、普查动态、普查要求,传播政府声音,形成宣传合力,引导、动员广大普查对象依法积极支持配合普查,依法如实提供普查资料,营造良好的普查氛围。

第十三条州人口普查办公室组成部门和人员依照本规则,按照各自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第三章会议制度

第十四条州人口普查办公室实行办公室全体会议、主任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第十五条办公室全体会议由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参会人员为主任、副主任及成员。主要传达上级指示、通报重要事项、审议重大事宜、部署重要工作。

州人口普查办公室全体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十六条 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参会人员为主任、副主任和有关人员。主要通报工作进度,研究、处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布置落实普查工作。

主任办公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如遇特殊情况,可以临时增加会议次数。

第十七条 专题会议由副主任按照分工召集并主持,主要研究、协调和处理工作中的专门问题。

第十八条 州人口普查办公室全体会议和主任办公会议议题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和会议纪要由综合组负责,会议纪要由召集人签发,交综合组存档。

专题会议的议题由召集人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和会议纪要的撰写由相关工作组负责,会议纪要由召集人签发。

第十九条会议召集人应责成有关单位提前2天将会议讨论文件提交与会人员,以便充分准备。如对会议地点有特殊要求,至少应提前3天通知综合组。

第四章公文管理与归档

第二十条 州人口普查办公室行文种类分为:请示(楚人普办请示)、报告(楚人普办报告)、通知(楚人普组字、楚人普办发)、函(楚人普办函)、会议纪要(分为全体会议、工作会议、专题会议纪要)、简报等6种。

第二十一条州人口普查办公室的公文批办工作由综合组归口管理。

第二十二条以州人口普查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公文承办工作组负责人审核,综合组核稿,州人口普查办公室主任或常务副主任签发。

发文内容涉及其他副主任分管的工作事项,须经有关副主任审核后签发;重要文件由分管副主任审核后送主任签发。

发文内容涉及其他部门及内设机构职权范围,承办工作组应主动与相关部门或单位协商一致。

报州政府或州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审批的公文,由州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签发。

简报由州人口普查办公室常务副主任签发;重要简报由常务副主任审核后送主任签发。

州人口普查办公室内设工作组不得以工作组名义对外行文。

第二十三条 各工作组负责人应对文稿内容进行认真审核,并亲自签报,如遇特殊情况可委托其他负责人签报。

已经签发的公文,需作实质性修改的,应报原签发人复审。

第二十四条 州人口普查办公室公文的发送和分阅范围:

(一)请示:发送上级机关。分阅主任、副主任和有关人员。

(二)报告:发送上级机关。分阅主任、副主任和有关人员。

(三)通知:根据需要发送各县(市)级普查机构、州人口普查办公室组成部门以及有关单位。分阅主任、副主任、有关人员或全体人员。

(四)函:根据主(抄)送机关发送有关部门或单位。分阅办公室全体人员。

(五)通告:根据需要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也可在普查系统内部发布。

(六)会议纪要:发送州人口普查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及成员,各工作组组长、副组长,必要时抄送领导小组;全体会议纪要,发送州人口普查办公室全体成员,分阅主任、副主任、成员和有关人员。

(七)简报:发送各县(市)级人口普查机构。分阅主任、副主任及成员,各工作组组长、副组长,必要时抄送领导小组。

第二十五条 州人口普查办公室公文凡能够通过网络和办公系统传达的,原则上不印发纸质公文。

第二十六条 州人口普查办公室电子公文远程分发、纸质件分发由综合组统一负责。公文签发后由综合组协调宣传组根据公开属性,负责上网或以其他形式发布。

第二十七条 公文承办工作组负责在公文签发后的1个月内向综合组归档。归档内容:签发人手签原件1份,正式公文3份。

第二十八条外部来文的签收、登记、传阅、承办和归档工作由综合组负责。领导小组下发的公文、州级有关部门及各县(市)普查机构报送且需办理的公文,由综合组按办文程序批转,并负责督办。

各工作组不得自行受理应由省人口普查办公室办理的公文。

第五章印章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楚雄州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印章和“楚雄州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印章,由综合组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使用和监印。

第三十条建立并严格执行用印审批登记制度。

使用楚雄州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印章需经领导小组组长或组长委托的副组长在其职权范围内签批。使用楚雄州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印章需经主任或常务副主任签批。

第三十一条 如需将印章或印模携出办公室以外套印或盖章,应由综合组负责派专人随同监印或盖章。

第六章工作纪律

第三十二条州人口普查办公室组成人员应当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落实州人口普查办公室各项工作部署,严守纪律,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三十三条 州人口普查办公室组成部门及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个人信息等。

第三十四条州人口普查办公室组成部门要积极配合推动部门行政记录数据在普查中的共享应用。

第三十五条州人口普查办公室成员应严格遵守普查会议制度,积极参加办公室有关会议,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参加应提前向会议召集人请假。

第三十六条州人口普查办公室各工作组组长外出,事前需向副主任报告,并指定一位副组长主持处理其外出期间本工作组的日常工作。副组长外出,需经组长批准。

第三十七条州人口普查办公室部分人员实行集中办公。集中办公人员日常考勤,由综合组专人负责。未经综合组负责人同意,集中人员原则上不再承担原单位工作。

第七章附则

本规则由州人口普查办公室综合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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